申論題內容
三、A 市、B 縣及 C 縣之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分別規定電子遊戲場
業營業場所應距離特定場所 1,000 公尺、990 公尺、800 公尺以上。請依
據司法院大法官之憲法解釋,說明前揭 A 市、B 縣及 C 縣自治條例之「不
同距離限制規定」是否符合中央法令或憲法之規定?(25 分)
【參考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電子遊戲場業經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
記後,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其營業場所合於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明
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下
列事項之登記,始得營業:……六、營業場所之地址及面積。……」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 2 點:「申請作業程
序:電子遊戲場業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後,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或變更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營業場所 1.符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八
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自治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