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4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一、身分登記。 1‧出生登記。 2‧認領登記。 3‧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4‧結婚、離婚登記。 5‧監護登記。 6‧輔助登記。 7‧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8‧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9‧原住民族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1‧遷入登記。 2‧遷出登記。 3‧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 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戶籍登記有六項: 1身份 出生、 死亡死亡宣告、 收養、終止收養、 認領、終止認領、 結婚、離婚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責任 原住民身分或其他民族別 其他依法之規定 2初設戶籍 3合(分)戶 4出生地 5
出生登記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認領登記 收養登記,終止收養登記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責登記 監護登記 輔助登記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結婚離婚登記
身分登記: 出生登記 戶籍法第6條 在國內出生未滿12歲之國民應辦理出生登記,無依兒童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死亡登記、死亡宣告登記 結婚登記、離婚、收養、終止收養、認領、未成年權利義務行駛負擔登記、輔助登記、監護登記、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出生地登記 初設戶籍登記 第15條 在國內未曾設立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1.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2.外國人及無國籍人依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3.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洲居民經核准定居 4.在國內出生,未滿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遷徙登記(住變、遷出、遷入) 分合戶登記 依其他法律所為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