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出生胎兒登記姓氏,其父與母應以書面協議胎兒之姓氏,若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則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胎兒姓氏。
婚生子女其姓氏無法確定,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小孩之姓氏。
出生胎兒登記姓氏,其父與母應以書面協議胎兒之姓氏,若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則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胎兒姓氏。
婚生子女:若對於甫出生小孩之姓氏有所歧異或無法取得共識,得於戶政事務所以抽籤方式決定孩子從父姓亦或是從母姓。
非婚生子女:一律從生母姓。
無依兒童:從其監護人之姓。
婚生子女:由父或母抽籤決定
非婚生子女:母姓
無依兒童:主任
戶籍法第49條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姓氏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從父姓或母姓,第48條規定出生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六十日內為之,第48之2條規定若申請逾期者,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婚生子女,以抽籤方式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