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36:
私運貨物進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
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購、代銷私貨者之處新台幣9萬元以下之罰鍰,其召雇或引誘他人為之者,亦同。
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
但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起卸、裝運、收購、收藏、代銷、代購,經海關查明屬實者,不罰。
海關緝私條例37: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情節輕重,處漏稅額5倍以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ㄧ、虛報進口貨物名稱、數量、重量。
二、虛報進口物品品質、價值、規格。
三、繳驗偽造或變造之發票、憑證。
四、其他違法情事。
出口貨物報運出口,而有前項情形,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有前二項情事之一且有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三項規定處罰。
報運出口貨物沖退進口之原料關稅,而有前項情形之一者,處溢退稅額5倍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海關契私條例38:郵遞之信函或包裹,內有應徵關稅貨物或管制物品,未於封皮上載明貨物之名稱、數值、重量、價值且並未附記者,如有逃避管制或走私情事,經海關查明,沒入其貨物並通知出貨人或收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