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土地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 良物」 ,又同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 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就登記標的物而言,所稱之建築改良物內 涵是否相同?試申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