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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55252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欲聘僱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家庭幫傭或看護工作時,應 遵循之程序為何?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bonnenuit0104

就業服務法

§47 辦理招募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應: 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 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 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 雇主依前項規定在國內辦理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48-1 參加講習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55 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詳解 提供者:周鈺宸
雇主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稱本法)第46條第一項第九款僱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家庭幫傭或看護工作,應遵循下開之程序:
(一)依本法第46條第三項規定:
雇主一同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雇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二)依本法第47條第一項之規定: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並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公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
(三)若本國雇主為第一次聘僱外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依本法第48條之一,事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前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四)依本法第55條第一項規定: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詳解 提供者:attitude
就服法46,47 經幫看漁需訂立書面契約,定期為限. 未定期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經幫看漁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求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並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 雇主依前項規定在國內辦理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詳解 提供者:方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