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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 函
承辦人資料(姓名、地址、信箱、電話、傳真)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105年○○月○○日
發文字號:○○○字第○○○○○○○○○○○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溯溪活動之具體作法及相關規定
主旨:為加強宣導民眾參與溯 溪活動之安全認知,建置完善之防護機制,請貴機關於公文到達後 20 日內,研訂溯溪活動之具體作法及相關規定公告周知,請查明見復。
說明:
一、依本署 105 年 6 月 20 日第 101 次署務會議決議。
二、本(105)年 6 月 5 日新北市坪林山區發生民眾溯溪時遭瞬間暴雨侵襲,造成重大意外事件,由於現行相關法規,尚無有關溯溪活動之明文規範,嚴重影響民眾溯溪遊憩之安全。
三、旨揭針對上開情事,本署承辦單位經詳慎檢討結果,為加強宣導民眾參與溯溪活動之安全認知,建置完善之防護機制,認為有函請各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虞。
四、為避免再發生溯溪意外,前項溯溪活動之具體作法及相關規定(詳如附件),建請各地方政府積極研訂溯溪自治條例,並將製作警告標語、設置預警裝置、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及防災模擬演練、相關禁止措施及罰則等應行注意事項納入規範,俾供參與溯溪活動之相關業者及遊客共同遵循。
五、另各地方政府辦理本項業務,如有經費需求,得專案向該署申請補助,執行 成效優良者,將列入爾後補助經費之重要參考。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本:署長○○○(簽字章)
主旨:本署為加強宣導民眾參與溯溪活動之安全認知,建置完善之防護機制,請貴府配合辦理。說明一、本(105)年 6 月 5 日新北市坪林山區發生民眾溯溪時遭瞬間暴雨侵襲,造成重大意外 事件,由於現行相關法規,尚無有關溯溪活動之明文規範,嚴重影響民眾溯溪遊憩之安全。二、爰於本署於105年6月20 日第101次署務會議決議,擬函請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於公文到達後20日內,研訂溯溪活動之具體作法及相關規定公告周知,以避免再發生溯溪意外。三、前項溯溪活動之具體作法及相關規定,本署建請各地方政府積極研訂溯溪自 治條例,並將製作警告標語、設置預警裝置、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及防災模擬演練、相 關禁止措施及罰則等應行注意事項納入規範,俾供參與溯溪活動之相關業者及遊客共同遵循。另各地方政府辦理本項業務,如有經費需求,得專案向本署申請補助,執行成效優良者,將列入爾後補助經費之重要參考。
檔 號:
保存年限:
教育部體育署 函
地 址:○○○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電子 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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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文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請於文到後 20 日內,研訂溯溪活動之具體作法及相關規定公告周知,以避免再發生溯溪意外,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 105 年 6 月 20 日第 101 次署務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105年 6 月 5 日新北市坪林山區發生民眾溯溪時遭瞬間暴雨侵襲,造成重大意外事件,由於現行相關法規,尚無有關溯溪活動之明文規範,嚴重影響民眾溯溪遊憩之安全,本署承辦單位經詳慎檢討結果,認為需加強宣導民眾參與溯溪活動之安全認知,建置完善之防護機制。
三、另各地方政府辦理本項業務,如有經費需求得專案向該署申請補助,執行成效優良者將列入爾後補助經費之重要參考依據。
辦法:
一、請成立戶外活動小組,擬定相關細節及規劃。
二、定期舉辦教育訓練、防災模擬演練,並張貼相關海報、警告標語、設置預警裝置流程圖。
三、針對禁止措施及罰則等注意事項納入規範。
正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本:
署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