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採購案件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 有無於事前依照規定程序陳經核准。
二、經常使用之大宗材料與用品是否由主管單位視耗用情形統籌申請採購 ,覈實配發使用。
三、辦理採購案件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
四、承辦採購單位是否根據陳經核准之申請辦理採購。在招標前,有無將 投標須知、契約草案,先送主(會)計單位審核涉及財務收支事項。
五、各種財物之登記與管理是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及每年至少盤點一次, 盤點之數量是否與帳冊相符。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理有無依規定辦理 。
六、財物報廢之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廢品是否及時處理。財物已屆滿 使用年限且具使用價值者,不得任意廢棄,仍應設帳管制。
七、處分財物是否事前陳經核准,經辦處分財物人員不得主持驗交工作。


檔 號: 保存年限:
文化部 函
地 址:○○○
承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電子 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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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為落實文化資產保存法,應加強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傳承與發揚,請查照。
說明:文化資產概分為有形與無形兩大類。前者政府已投入相當之預算, 舉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等,成果已具體展現;惟於後者,尤其是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等,實有加強之必要,期能保存、傳承並發揚之。
辦法:
一、請成立文化保存小組,擬定相關細節及規劃。
二、請將無形文化以文字記錄下,並做分類。
正本: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副本:
部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