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3條之規定,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永久居留期間,每年未住滿183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回復我國國籍 六、取得我國國籍 七、兼具我國國籍 八、受驅逐出境
移民署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外國人撤銷、廢止其永久居留權,並註銷其外僑永久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有不法取得偽照或變造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回復我國國籍。 六、取得我國國籍。 七、兼具我國國籍。 八、受驅逐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