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歐美國家的工會密度逐漸遞減,在 2006 年,美國僅 12%、日本 19%、英國 28%、 德國 20%,而我國粗估達 33%。另我國團體協約法已修法通過,增訂誠信協商原則。 試問:與歐美國家比較,我國對於集體協商之工會代表權是如何處理?誠信協商的 內容又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