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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096年升官等 薦任升官等-技術類民用航空法#50823
科目:民航◆民用航空法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民用航空法明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派員檢查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製造 廠之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請問在何種情況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停 止該製造廠一部或全部運作?(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uki Chen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23條,民航局應派員檢查第一項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製造廠之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其一部或全部運作: 1. 未依民航局核准之文件進行生產作業。 2. 品管系統變更,未依規定通知民航局。 3. 將民航局核准之產品標誌,標示於不符合適航標準之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