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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34506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丙住在同一社區,甲與丙熟識常到丙的家中泡茶聊天,丙家中 種有桑樹,甲常趁丙不注意時,摘取數片桑葉並在回家累積相當數量後 加工後販賣,丙一直沒有發覺。某日乙經過丙的家門口,不經意看到丙 輸入住家門口電子鎖的密碼,乙因此記住丙的住家門口電子鎖的密碼。 夜晚時,乙注意到丙的家中完全沒有開燈,乙輸入丙的門口密碼準備進 入行竊。果然輸入密碼後,門應聲而開,乙悄聲進入丙的住家後,赫然 發現丙倒臥在客廳地上似無呼吸,乙大驚立即奪門而出,離開時甚至沒 有將丙的家門關上。不久甲經過,看到丙的家門未關,想著可以趁丙不 注意,再摘取一些桑葉回家,入門後見丙倒臥在地,趕緊將丙送醫,急 救後丙生命無慮。原來丙在家中因熱水器使用未開窗而昏迷,所幸乙將 丙的家門打開,有新鮮空氣進入,才可以因及時急救而生還。試問甲、 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處斷?(3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先前摘取丙桑葉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一)、甲先前摘取丙桑葉都是得丙同意進入其住家後始為之,與刑法第321條所定加重事由未符,故論普通竊盜罪,先予敘明。
(二)、主觀上,甲具不法所有意圖且具故意;客觀上,甲係破壞丙對桑葉之持有而建立自己持有。
(三)、在違法性層面,幾片桑葉價值寥寥無幾,且對桑樹本身亦不影響,如此是否有可罰違法性,即有疑義,有認為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對法規範敵對意志之有無,僅有有或無的可能,不存在高低之分的可罰違法性說。惟本文採實務見解,認為基於刑法謙抑性,對於此種侵害法益甚小的行為,應承認不具可罰違法性,故甲有阻卻違法事由而不成立本罪。
 
甲欲摘取桑葉而入丙門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一)、偷桑葉之可罰違法性討論已如上述,且甲於入門後即發現丙,離桑樹還很遠,未達著手階段,而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不罰預備犯,故無庸討論。
(二)、主觀上,甲具故意;客觀上,甲未得丙同意而進入其住居,該當侵入。
(三)、因題目已說明丙之所以得存活主因為乙之作為,而非甲,故本案對甲無討論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必要。
(四)、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具罪責,成立本罪。
 
甲結論: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乙進入丙住家欲行竊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一)、本罪不罰預備犯已如上述,本罪之著手時點應回歸基礎竊盜行為判斷,亦即判斷乙是否已開始物色財物,而非以加重事由成立以為判斷。乙於進門後發現丙即落荒而逃,無從謂之已開始物色財物,故已未達著手,不成立本罪。
(二)、附帶一提,因乙係目視記住丙住家之密碼,無用工具,故無成立刑法315-1的可能。
 
乙上述行為,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一)、客觀上,乙未得丙同意而進入其住居該當侵入;主觀上,乙具故意。
(二)、在違法性層面,乙欲行竊而進入丙住居,使新鮮空氣得進入丙家而使丙獲救,如此是否有成立緊急避難之可能?上述即經典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或稱偶然避難,對此種情形之處理方法,或有認為應採「未遂說」,因行為人之結果不法已透過客觀之緊急避難存在而抵銷,故其僅剩下類似於未遂的行為不法,故處理方式應類推未遂,若採此說,因刑法306不罰未遂,乙應無罪,惟本文採實務之「既遂說」,即緊急避難人至少應認識到緊急危難的存在,至於是否有法益保全的意思可再討論。但本案乙對丙為何昏倒在地板一無所知,顯見乙對緊急危難根本沒有認識到,於此情形應不成立緊急避難,故本案乙無阻卻違法事由及具罪責,成立本罪。
 
乙結論:乙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