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執乙簽發之本票聲請法院准為本票強制執行裁定後,將本票債權讓與丙,丙即執 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強制執行。乙以丙非該本票執行裁定之債權人及該本票 債權自始不存在為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置,請附理由說 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