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民法第66條不動產分為土地與定著物,而定著物係指非土地成分且密切附著不易移動,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就實務見解,肯認違章建築因具獨立結構與功能性且達足以遮風避雨效用,應屬定著物,故本文甲雖擅自於乙土地上建築,該建物所有權仍歸屬於甲所有。
2.民法規定,買賣契約當事人雙方意思合致後,出賣人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移轉標的物所有權,而不動產物權依同法第748條規定,採要式行為,必須辦理書面登記始生效力,惟違章建築因違反行政法規無從辦理移轉登記。
3.實務見解,認無生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約定,應視為讓與人將事實上之處分權讓與受讓人;又事實上之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自無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規定適用以請求返還或除去不法占有或侵奪,但基於事實上之處分權仍屬於裁處權,若受有侵害,上可依侵權行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