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屬間接正犯:
1.從犯罪支配論觀點,被利用人乙僅為犯罪執行之工具、不涉及自己犯罪或幫助犯罪之意思,而利用人甲係居於絕對性支配地位,並主宰乙之意思決定與身體動靜,換言之,具充分操控性使被利用人著手犯罪。
2.乙基於工具適格,縱使客觀上著手竊盜行為、破壞便利商店財產法益,也不構成刑法第321條竊盜既遂罪,屬無罪;而甲居於間接正犯,主觀上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並意欲由無責任能力人為行為主體,成立故意竊盜既遂罪之間接正犯。
(二)甲屬教唆犯:
1.甲為教唆既遂,按教唆之刑予以處斷。
2.乙為個別正犯,惟屬18條1項不罰之年齡範圍,可阻卻責任,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