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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18313
科目:移民政策與法規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於個人臉書帳號刊登 1 則附有自拍影片之貼文,影片中加註印尼文之內容。影片內容乃介紹其好友乙,並為其刊登徵婚啟事,希望對方條件 為沒有結過婚,沒有生過小孩。該貼文刊登後,經內政部移民署調查後認為,甲確實有散布、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行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依同法第 78 條第 1 款規定,並審酌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甲罰鍰新臺幣 5 萬元。甲不服,於訴願程序中主張,其乃幫助友人張貼徵婚訊息,並未從事婚姻媒合廣告業務,主管機關認定裁罰事實有誤,請求撤銷原處分。試問:甲之主 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3 項:「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 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 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8 條第 1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