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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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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7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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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78967
科目: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78967
科目: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年份:
10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茲為提升基地承租人權利之保障密度,土地法第 102 條規定:「租用基 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 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則該「契約成立後二個月」 之法律性質為何?其所據理由為何?又,倘若基地出租人、承租人雙方 於辦竣地上權登記之後,兩造之法律關係為何?試論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