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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62308
科目: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試說明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人之責任能力之區別標準及結果?(20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蔡協峰

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人之責任能力之區別標準及結果,可區分為無責任能力及限制責任能力,分別說明如下:

        一、無責任能力:

                1.未滿14歲:得由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如無人管教,得送交少年或兒童機構收容。

                2.心神喪失者:得由監護人帶回加以監護。如無人監護或無法監護時,得交由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以上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二、限制責任能力:

                1.14歲以上未滿18歲: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2.滿70歲之人

                3.精神耗弱或瘖啞人: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所監護或治      療。

以上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詳解 提供者:112衝衝一般警察三等(受訓+刑事鑑識讀書)

這份考卷與現今108、109年度難度實在差太多 ,對現今警察考生實在不公平

詳解 提供者:張羽菲
詳解 提供者: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本題試社會說明秩序維護法責任能力、區別標準及結果分述如下:

(一)        責任要件: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條違反本法之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1)            意即不論過失或故意都應被處罰,若法條有特別規定不處罰過失,則過失犯可不處罰,例如:誣告罪、偷窺罪、謊災罪、踐踏別人田園罪不罰過失犯。

(2)            出於過失者不得罰拘留並得減輕,拘留屬自由刑,僅故意犯可罰以拘留。

 

(二)        責任能力:意即受處罰之能力,依其心智、年齡等狀態,做判斷標準,在行為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時須受罰時,在相同犯罪事實情況下,依其個人之差異而有不同處罰程度:

1、        無責任能力人,不罰之情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

(1)            未滿14歲。

(2)            心神喪失。

2、        限制責任能力人,得減輕之情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

(1)            14歲以上未滿18歲。

(2)            滿70歲之人。

(3)            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3、        有責任能力人:年滿18歲,不無上述之情形者,應負完全之責任,依法受罰。

 

(三)        保安處置:

1、        管教:未滿18歲之未成年得交由其法定代理或相當之人管教。

2、        收容:未滿14歲之未成年,無人管教時得送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3、        監護或治療: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瘖啞人,得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四)        轉嫁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0

1、        轉嫁罰對象:

(1)            未滿18歲之人。

(2)            心神喪失之人。

(3)            精神耗弱之人。

2、        轉嫁罰要件:

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管教或監護,致其有違反本法之行為,除依照前兩條規定處理外,按照其違反本法之行為處罰其代理人或監護人。但其處罰以罰鍰或申誡為限。

詳解 提供者:Weihan Huan
詳解 提供者:steveryoi227
一、責任意思: 1.意義:係指行為人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時之意思或表現,其手段必須合乎某種條件之規定,因此又稱「責任條件」,其內容為過失或故意,即有間接或直接之差別。 2.過失責任:行為人意識在不易辨識之情況下發生違序之行為,非出於故意行使之行為。 3.故意責任:行為人在意識清楚,能辨識之情況下發生違序行為,卻仍然決定行使之行為,屬故意。 4.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條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二、責任能力:即為可非難之能力,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人在接受懲罰時,視其年齡、心智狀況等,在相同犯罪條件事實下,依其行為人之個別差異,其受罰程度亦有不同程度。 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條、無責任能力人:不罰 (1)未滿十四歲之人,得責由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交送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2)心神喪失人,得責由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2.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限制責任能力之人其行為:得減輕處罰 (1)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2)滿七十歲人。 (3)精神耗弱或瘖啞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交送療養處所加以監護或治療。 3.有責任能力之人:年滿十八歲者,皆須就其本身之行為負完全責任,依法接受處罰。
詳解 提供者:yagers770925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未滿14歲之人,不罰。 滿14歲但未滿18歲,得減輕之,但可對其監護人處轉嫁罰。 滿70歲之人,亦同,但無監護人轉嫁罰之適用。 心神喪失者,不罰。精神耗弱者,得減輕之,但得對其監護人處轉嫁罰。
詳解 提供者:s711281
未滿14歲者,不罰。若有違反本法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若有違反本法得減輕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 滿70歲以上者,若有違反本法得減輕處罰。 心神喪失者,不罰。若有違反本法責則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交由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精神耗弱或瘖啞人,若有違反本法得減輕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交由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詳解 提供者:徐仁鴻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人責任能力區分標準以年齡、行為時精神心理狀態區分 一.以年齡區分者為:1.未滿14歲者不罰 2.滿14歲未滿18歲者得減輕其刑 
詳解 提供者:yagers770925
未滿14歲者,不罰。滿14歲,未滿18歲,減輕其罰,但得對其監護人處以轉嫁罰。 滿70歲者,減輕其罰。心神喪失,不罰,但得對其監護人處以轉嫁罰。 精神耗弱,減輕其罰,但得對其監護人處以轉嫁罰。 轉嫁罰,以罰鍰申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