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議案通過所需人數即為可決數額,立法院院會所議決的議案,除法令另有規定 採特定額數外,餘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請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立法院職權 行使法相關規定,說明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緊急命令追認案、法案覆議 案的可決數額。(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