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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與戶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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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普通考試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88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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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9年 - 109 普通考試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88542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9年 - 109 普通考試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88542
科目:
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
109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A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後住在臺北市多年,因感情不睦,遂協議離 婚。關於二人離婚後是否仍對他方負有扶養義務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 適用法律?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我想要 我得到
法規名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 50 條
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第 57 條
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