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六、寶咖咖建設公司向 A 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建造集合住宅(下稱系爭建物),A 市政府工務局經 審查後核發建造執照。系爭建物坐落之土地屬山坡地,B 為系爭建物之鄰近居民,B 認為 系爭建物坐落基地屬地層敏感地帶,A 市政府工務局核發該建造執照,違反水土保持法、 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特定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以及應先擬具 水土保持計畫等規定,其合法性顯有疑義,且恐影響 B或其他居民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 全,遂提起訴願,案經訴願決定駁回後,B 提起行政訴訟。試問若於訴願階段,B 未申請 任何暫時權利保護,於行政訴訟繫屬後,得否逕向行政法院聲請何種暫時權利保護? (15 分)
參考法條:
1. 水土保持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 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 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四、開發建築用地……或其他開挖整地。 前項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 之許可。」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2 條第 1 項:「山坡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 開發建築。……一、坡度陡峭者……二、地質結構不良、地質破碎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