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國營事業◆1.商事法 2.行政法
> 111年 - 11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商事法 2.行政法#111353
111年 - 11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商事法 2.行政法#111353
科目:
國營事業◆1.商事法 2.行政法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1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國營事業◆1.商事法 2.行政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15)
(一)若此次董事會之召集並非緊急情況,但甲於 111 年 10 月 26 日始以書面通知各董事, 而全體董事如期於 111年 10月 28日出席董事會參與決議,請問董事會決議效力為何? (7 分)
(二)若甲於 111 年 10 月 24 日以書面通知召集董事會,惟漏未通知董事乙,而會議中出席 之董事全體無異議通過決議。嗣後臨時股東會如期召開並決議通過修訂章程,請問臨 時股東會之決議效力為何?(8 分)
(1) A公司得否依買賣不破租賃法則,向 C公司請求履行運送契約,完成運送?(6分)
(2)承上,若 A 公司與 B 公司所訂契約為件貨運送契約,答案有無不同?(4 分)
(1) E 保險公司之時效抗辯是否有理由?(7 分)
(2) D 公司與 E 保險公司得否於訂立責任保險契約時,特約延長 D 公司請求保險理賠之 時效?(8 分)
(一)執票人丁付款提示期限之末日為何日?(4 分)
(二)乙對丁得否拒絕給付票款?(6 分)
四、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因甲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 100萬元,逾期未繳,於 111年 10月 間檢附移送書、繳款書等文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下稱臺北行政分署)執行。 臺北行政分署在執行甲之財產未果及命其限期到場陳報財產未到後,認甲有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顯有逃匿之虞」及第 6 款「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之事由,遂以 A 函對甲限制住居。請問甲針對 A 函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2 分)
(一)請依行政程序法,列出 4 種行政機關得不予陳述意見機會之規定。(5 分)
(二)甲主張A市政府於廢止該巷道前,應使附近居民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有無理由?(10分)
(1)請問何者為原處分機關?(6 分)
(2)甲提起訴願,應以何者為訴願機關?(3 分)
(3)若甲對訴願結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者為行政訴訟之被告?(6 分)
(二)若 A 協會因其檢查員乙之過失而未發現該裂解爐缺失,核發使用許可證,嗣後導致該 裂解爐之使用人丙受有損害。請問丙依國家賠償法得向何者請求損害賠償?(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