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某縣市之社會局人員接獲民眾報案,在公園的涼亭內,發現剛出生之棄嬰 A 女而前
往處理。依現場的資料,僅知 A 女之父母為外國人,但無從查知姓名。請依相關規
定說明:
出生地之認定(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依據戶籍法第20條第2款,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以發現地為之。
依題意為發現地之所屬縣市。
詳解
所謂出生地,係指當事人出生時的地點,而出生地登記,則依據戶籍法第20條、44條及48條之規定,由申請人依法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而戶政機關依法受理完成登記之行為。屬於主登記之一種,實務上多於辦理「出生登記」時一併辦理「出生地登記」。 出生均應為出生地登記,無論是在國內出生抑或在國外出生,其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 均生申請登記之人「出生地認定」之問題。爰出生地登記,亦屬戶籍登記項目,為應業務需要,爰97年5月28日增列於戶籍法條文第4條第5款。故依據我國戶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之相關規定如下: 1.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2.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3.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註冊地或國籍登記地為出生地 4.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5.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6.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原則上,戶籍法第44條規定,出生地登記,以本人或地29條之申請人為申請人,又戶籍法第45條規定,無第44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第47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詳解
所謂"出生地",是指當事人出生時的地點
依據戶籍法規定,出生替之認定,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隻出生地無可考者,已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註冊地或國籍登記第微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名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以其出生地支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詳解
依據戶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實,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ㄧ)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已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隻船籍港,註冊地或國籍登記第微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名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 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詳解
依發現地為出生地登記
詳解
發現地
詳解
無依兒童:以發現地
詳解
若父母為外國人,女嬰為外國人
但是無從查起,只能依棄嬰處理,以發現地為出生地,以屬地主義有我國國籍辦理出生登記。初設戶籍登記
詳解
出生在台灣
詳解
依據戶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1.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2.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3.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註冊地或國籍登記地為出生地
4.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名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5.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載地或地區為出生地
6.不能依前5款ˋ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為出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