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817條:1.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2.個共有人知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為均分。依據民法818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期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依據民法819條:1.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2.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依據民法規定,土地共有的情況下,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可自由處分應有部分,故乙丙無法對甲主張任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