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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1、2、3:民法概要#104534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參、非選擇題二大題(每大題 10 分) 第一題: 甲、乙、丙 3 人共有土地 1 筆,各有 1/3 應有部分,由於該土地長期閒置,甚為可惜,甲遂逕行就該 土地 1/3 部分加以整理,並圍籬種植蔬菜。請問乙或丙對甲有何權利可為主張?【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雯◆

依據民法817條:1.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2.個共有人知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為均分。
依據民法818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期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依據民法819條:1.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2.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依據民法規定,土地共有的情況下,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可自由處分應有部分,故乙丙無法對甲主張任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