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務人員 A 因涉嫌婚外情,其服務之甲機關以其行為不檢,核予申誡二次之懲處。 A 不服,向甲機關提起申訴遭駁回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 訓會)提起再申訴,經保訓會以再申訴為有理由,撤銷該申誡二次之懲處,並命甲 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決定。甲機關另為決定,可否如以往核予申誡二次之懲處?請 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