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持我國公務員之專業性及中立性,我國特設立服務法及行政中立法以作規範,是公務人員在行政上之重要檢視依據,其涉及之面向眾多,以下分為5類
(一)禁止職務濫用(職務倫理)
1.中立法第5條禁止介入黨派紛爭。
2.中立法第6條禁止阻止加入政黨或政治活動
3.中立法第8條禁止收受金錢或其他之捐助,亦不得阻止募款之活動。
3.中立法第12條禁止妨礙他人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
(二)政治參與之限制(政治倫理)
1.中立法第5條之禁止兼任黨職及候選人辦事處職務
2.中立法第9條禁止之部分政治活動(具名廣告、站台、懸掛等)
(三)行政倫理
1.服務法第3條之服從長官義務(違法應報告、書面下達即服從、違反刑法不服從)。
2.服務法第4條之服從長官順序(上級、主管優先)。
3.服務法第5條之保密義務。
4.服務法第16條之旋轉門(3年內禁止5年內職務相關)。
(四)操行(個人倫理)
1.中立法第3條: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2.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五)兼職及利益衝突
1.服務法第14條之從事商業限制。
2.服務法第15條之兼職限制(禁止持照、個人才藝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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