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實施地籍圖重測確認土地界址點位置應依一定之順序辦理,請先說明該順序為何?若當事人對於界址點位置有爭議時,應該循何程序辦理?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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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陳文凱

(1)地籍圖重測確認土地界址點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土地法.46-2參照

 

(2).界址點有爭議時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土地法46-2 II)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土地法.59 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