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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097年警察人員、97年關務人員3等_關稅法務#32873
科目:公職◆強制執行法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對乙有三百萬元之債權,經成立訴訟上和解,惟尚未聲請強制執行,乙即已死亡 。甲以丙為乙之配偶及丁為經乙認領之子女,認丙、丁均為乙之繼承人,聲請對丙 、丁固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丁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主張其非乙之子女後,執行法 院查封丙固有之財產,而駁回對丁執行之聲請。惟甲認丁確為乙所認領之子女,應 為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丙則主張雖戶籍登記為乙之配偶,但為無效之結婚,應為執 行名義效力所不及。於此情形,甲與丙有無救濟方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