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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02498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薦任 7 職等之公務人員甲掛名其家族企業董事,其服務機關察知後,以 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所規定禁止經營商業之義務,依公務員服 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予以停職,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甲於解任董 事後,以停職事由已消滅,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其服務機關是否應 准予復職?請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