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選基本原則
1.機會平等:依威瑪憲法規定,公民均有按其能力與成就,依法任官之權,不得有任何歧視或區別。
2.考試以測驗將來發展力為主:經考試及格者,均具發展能力,使任職後可獲較多晉升機會,為通才性質考試。
3.考試與實習結合:對較重要公務員,係考試與實習配合,考試及格後,尚須經實習,再行考試及格後,始得任用。
4.考試採分別辦理:高級職由國家考試委員會統一考選,餘由各部門自行辦理。
5.考試與甄選並行:德國公務員之初任與升任,有的須經考試,有的則採甄選,用人具有彈性。
(二)考選程序。
1.第一次考試:
(1)簡易職、中級職、上級職均以學校畢業會考代替。
(2)高級職由國家考試委員會辦理,分筆試與口試兩種,內容均以法學知識為主;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
2.通過前項考試後,分發至政府機關實習,其實習期間如下:
(1)簡易職:一年。
(2)中級職:二年半。
(3)上級職:三年。
(4)高級職:四年。
3.實習期滿後行第二次考試:高級職仍由國家考試委員會辦理筆試及口試,內容則兼顧實務與理論;其餘職類由各部自行辦理。經本試合格後始得任用為公務員。
(三)評論
1.就基本原則而論:
(1)以通才考試性質為主,則有別於英國富爾頓報告所為之改革(重視專業)。越高階之文官越重視通才,以我國法令為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公務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足見高階文官非偏重於專業。以上非指高階文官不需專業,應指是類人員由基層做起,隨著官職等級提升,其工作上所需運用之專業技術漸減少,而整合等通才能力需要亦隨之增加。故仍建議以考試用人以專業為主,隨職務歷練再逐步導入通才,否則將重蹈英國富爾頓報告所提之缺失。
(2)德國將實習納入考試範疇,得進一步篩選適任之公務員,反觀我國公務人員基礎及實務訓練,雖其辦理精神類似,但幾無實效。
(3)將重要人員考試由中央統一考選,基層人員受權各部會辦理,得於考試權獨立與經濟性取一折衷,且各機關自行招考較能符合實際需要。然我國公務人員大小考試均由考試院辦理,部分簡易且基層職務(如書記)實無須耗資統一招考,且實務上考非所用之情形不勝枚舉,故得酌量授權機關依實務辦理甄選。
(4)德國考試原則上為公開競爭,但例外得經聯邦委員會許可而不予公開招考,此係為達用人彈性所為權宜之計,但僅與黑官漂白有一線之隔,故不可不慎。
2.考選程序而論
整套考選程序走完為一至四年,此段過程應考人處於不確定狀態,恐有損人民權益,且不適合中年轉業者,而該考試資格有年齡限制得減緩此類衝擊。對照我國,凡達學歷標準者階得應考,故應考人為失業者為求溫飽有之、年復一年職業考生有之、難以在同行生存而轉戰國考有之...,反不如德國考試,應考人需及早立定志向,加上需有工作經驗,並經嚴密考選,始得充任公務員,其素質自比我國半路出家或僅善知識學理者為優良且適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