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第45條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 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30日內, 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並得於繳納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提領貨物。
關稅法第47條 I 納稅義務人不服第46條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