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權利人: 所謂登記權利人,以權利歸屬者適之,亦即需為實體法上有登記能力之權利主體。就登記之進程而言,指擁有登記請求權者;就登記之法律效果而言,指因登記結果而取得權利者。適用情形例示如下: 1.土地總登記。 2.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3.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 4.因法院、行政執行處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 5.法定地上權登記。 (二)登記名義人: 指土地登記公示之權利主體,例如: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等。適用情形例示如下: 1.標示變更登記。 2.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 3.消滅登記。 4.依民法第859 條之4 規定就自己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之登記。 5.依民法第870 條之1 規定抵押權人拋棄其抵押權次序之登記。
(一) 登記權利人: 權利的歸屬者,在實行法上,具有能力的權利主體 擁有登記請求權,因登記結果而取得權利 1.土地總登記 2.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3.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 4.因法院.行政執行處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登記 5.法定地上權人登記 (二) 登記名義人: 指土地登記公示之權利主體,例如: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等 標示變更登記 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 校滅登記 就自己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登記 抵押權人拋棄其抵押權次序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