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土地、建築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3.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 4.申請人身分證明: 甲公司與乙財團法人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而甲公司為公司法人,故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 5.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1)甲公司為義務人,應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 (2)稅捐之繳(免)納證明文件。例如:土地增值稅繳(免)納證明、契稅之繳(免)納證明等。 (二)該大樓之其他基地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區分所有建物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一併移轉與同一人者,他共有人(指該大樓之其他基地共有人)無本條項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土地法第34 條之1 執行要點11)
(一) 應提出證明文件 1.土地移轉登記申請書 2.土地或建物買賣移轉契約書 3.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4.申請人證明文件 甲公司與乙財團法人,應檢附法人申請登記證明及代表人資格證明 5.由中央地政機關所規定之文件 甲公司為義務人,應提出法人機關核准.變更登記表.其抄錄本 繳稅或免繳證明文件,例如:土地增值稅免繳明.契稅免繳證明 (二)該大樓之其他基地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區分所有建物與基地應有部分一併買賣移轉於同一人所有人,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