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之規定:
因為故恴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亦同
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執務之執行,巳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依民法第193條之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小結:依題意所示
1.甲擔任送貨司機,在開車運送公司貨物時,因分心接聽手機而撞傷在超商打工17歲之機車騎士丙.故得知甲於執行職務中,不法侵害他人之權益,故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8條負不法侵害所致賠償責任
2.乙物流公司因僱用甲擔任司機送貨,而甲於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人他人之權益,故乙物流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僱用人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之責.
3.丙得請求賠償損害的範圍依序如下
(1)財產權:因車禍造成機車損毀係侵害丙之財產權,故應賠償
(2)身體人格權:丙因乙開車分心接聽手機而撞傷丙,丙因傷勢嚴重,必須接受截肢手術,故丙得向乙請求丙因此車禍所造成,因此喪失或減少之勞動力及因車禍而增加之生活上必需之支出,丙可向司機甲及乙物流公司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