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589條規定
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不為保管者外,不得求報酬
依民法第590規定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依民法第591條規定
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之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814條規定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燉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依民法第118條規定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巳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們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巳不存在者,亦同
依民法第182定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巳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益,一併償還; 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小結:
(1)甲購入進口咖啡生豆一批因久缺倉儲設備,故寄託於乙處,故甲與乙屬寄託關係.故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
(2)乙擅自以自己名義出售所受託管理之後,出售予知情丙,並交付讓與所有權.
(3)丙整批加工烘培製成各類咖啡後透過網路販售取得價金新臺幣60萬元,甲因而可向丙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