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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營運職/郵儲業務甲_專業科目(2):民法及經濟學#75249
科目:民法及經濟學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第二題: 甲購入進口咖啡生豆一批,市值新台幣 20 萬元,因欠缺倉儲設備,故寄託於乙處。乙 擅自以自己名義,出售該批咖啡生豆於知情之丙,並即交付讓與其所有權。丙整批加工烘培 製成各類咖啡成品後,市值新台幣 60 萬元,透過網路販售。請問:甲如何向乙、丙主張權 利?【3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tchiu

依民法第589條規定

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不為保管者外,不得求報酬

依民法第590規定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依民法第591條規定

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之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814條規定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燉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依民法第118條規定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巳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們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巳不存在者,亦同

依民法第182定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巳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益,一併償還; 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小結:

(1)甲購入進口咖啡生豆一批因久缺倉儲設備,故寄託於乙處,故甲與乙屬寄託關係.故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

(2)乙擅自以自己名義出售所受託管理之後,出售予知情丙,並交付讓與所有權.

(3)丙整批加工烘培製成各類咖啡後透過網路販售取得價金新臺幣60萬元,甲因而可向丙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