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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師級_地產:土地法規(包括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土地登記規則)#83381
科目:港務局◆土地法規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題目一: 請依土地法之規定,分別列舉五種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之土地【10 分】; 及五種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目的使用得取得之土地。【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zyyta

林漁獵鹽礦水軍
土地17: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土地19: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