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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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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一)/法律事務: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3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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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一)/法律事務: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34137
科目: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一)/法律事務: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34137
科目:
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年份:
104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第一題: 大大銀行花蓮分行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於設址台東之甲公司,並由住屏東之 該公司負責人乙,為上開借款連帶保證人。當事人於大大銀行花蓮分行簽定之借據、保證契 約、中長期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等文件內,均以大大銀行(總行)為「貸與人」,且雙方 就該借款所生紛爭,合意約定應由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嗣該借款屆期,甲公司未依約履 行清償責任,大大銀行花蓮分行乃以甲公司為被告訴請清償。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未附理由者一律不予計分)
申論題內容
(二)被告甲公司如抗辯該借款資料,係遭大大銀行放款人員丙,偽造甲公司及乙名義 出具,其所涉偽造文書犯罪,已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提出起訴書為證;則受訴 法院得否裁定停止該清償借款之訴訟程序?【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