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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
大大銀行花蓮分行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於設址台東之甲公司,並由住屏東之
該公司負責人乙,為上開借款連帶保證人。當事人於大大銀行花蓮分行簽定之借據、保證契
約、中長期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等文件內,均以大大銀行(總行)為「貸與人」,且雙方
就該借款所生紛爭,合意約定應由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嗣該借款屆期,甲公司未依約履
行清償責任,大大銀行花蓮分行乃以甲公司為被告訴請清償。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未附理由者一律不予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