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為某建設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 112 年 3 月間,乙為購買機車而向甲借 款新臺幣 50 萬元,乙並簽發一紙金額相同之本票,約定到期日為同年 6 月 30 日,並交付甲收執。嗣因乙未依約清償,甲遂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 裁定,經法院核發本票裁定並附確定證明書在案。其後,甲於民國 113 年 2 月,持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本票正本,向法院聲請對乙名下之銀行 存款及機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受理後,經查址得知乙於發票時年紀甫 滿 17 歲,尚未成年,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該本票上並無其法定代理人 同意之記載,亦未檢附任何法定代理人事前或事後同意之證明文件。此外, 乙之父母(法定代理人)並未於本票上簽名,亦非共同發票人;另查該機 車現仍登記於乙名下,並已正常使用中。試問:

(二)如本案係由他院囑託執行(受託法院)時,受託法院發現乙發票時尚未成年等情事,且認為發票人因欠缺行為能力致票據行為無效,致執行名 義未有效成立,應如何處理?(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