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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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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兩岸民事法律比較(包括臺灣地區之民法總則、債編、親屬編、繼承編,大陸地區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45013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試依目前兩岸法制規範比較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⑵丙向丁購買智慧型手機一支,約定於西元 2011 年 9 月 1 日由丁送至丙住所交付 於丙,屆期丁依約送至丙住所欲交付時,丙卻因事外出,致丁無從交付,而將該 手機攜回,於回程搭載計程車時,因計程車與他車擦撞,致該手機遭毀壞。則該 買賣標的物之危險負擔應由何人承擔?
相關申論題
一、試依大陸民法通則與我國民法總則之規定,說明自然人之行為能力依何標準區分何 種等級?(25 分)
#150205
⑴甲為小學三年級學生,現年滿八歲,某日下課於返家途中,見乙(完全民事行為能 力人)販賣之電動遊戲非常有趣,而以賒帳方式向乙購買電動遊戲機及軟體(價值 約新臺幣三萬元,即人民幣約六千餘元),則其契約(合同)效力如何?
#150206
⑴甲男年滿二十歲,乙女年滿十五歲,因熱戀而欲結婚,惟為雙方父母反對,甲、 乙乃逕行邀請兩名證人,舉行結婚典禮。則其結婚效力如何?
#150208
⑵丙男與丁女係夫妻,婚後因個性不合,雙方實際分居已達五年,而無法共同生活。 經查,造成丙、丁無法共同生活之原因,可歸責於丙百分之六十,及可歸責於丁 百分之四十。若丙以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准許 與丁離婚時,法院應否准許?
#150209
四、大陸之繼承法與我國民法繼承編目前均採所謂之法定限定繼承原則,試說明何謂法 定限定繼承原則?採行限定繼承後,為避免侵害債權人之權益,兩岸採取何種相關 因應措施?(25 分)
#150210
⑵甲男現年 50 歲,其配偶及其子女全部均於天災中罹難死亡,迄今未再婚。甲男 可否收養無親屬關係之 15 歲喪失父母的孤兒乙女為養女?(13 分)
#166865
⑴有配偶且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是否構成裁判離婚之法定事由?(12 分)
#166864
⑵中國大陸繼承法明定「遺贈扶養協議」,其意義、法律性質為何?又在台灣設若 當事人間發生類似中國大陸之「遺贈扶養協議」爭訟事件時,則法院應適用如何 之規定以為裁判之依據?(13 分)
#166863
⑴中國大陸關於遺贈之遺贈人與受遺贈人之資格有何積極或消極之限制否?台灣又 如何?(12 分)
#166862
⑵另設於訂立買賣合同(契約)時,若當事人祇就買賣標的物和數量互相同意立即 成交,而未就買賣價金予以約定者,其法律效果如何?(13 分)
#166861
相關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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