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A 軍校因其軍校生退學所衍生之公費返還事件,於民國 100 年間與軍校
生家長甲簽訂退學賠償金協議,並經由法院公證處公證,且約定得為強
制執行之執行名義。A 軍校遲至民國 101 年 2 月始持上開公證書向地方
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法院民事執行處亦誤為民事強制執行
事件而予以執行,並核發債權憑證。嗣於民國 107 年 11 月間 A 軍校再
持上開民事執行處所核發之債權憑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
執行。試問:
⑶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調取相關卷證後發現,執行名義已逾 5 年請求權 時效,應如何處理?(7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命A提出是否有時效中斷之事由,如無則應駁回聲請
(一)行程法§131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即為消滅,如無中斷事由,不得再向相對人請求給付
(二)行政執行貴在迅速,執行機關是否應審查請求權是否罹逾時效,容有爭議:
1.有認為,應由債務人另行提起異議之訴,執行機關不應審查
2.亦有認為,國家既為債權人,而致其罹逾時效,顯係消極行使權利,該爭議之解決不應由人民承擔;況且倘若因人民不知而未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無意係讓以罹逾時效之行政執行復活,難謂合理,管見從之
(三)職此,請求權罹逾時效與否之爭議,應由執行機關一併審理以保障人民權益,於A未能提出是否有時效中斷之事由時,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