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內部人(例如董事),為規避法律之目的,有時會「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即為俗稱之「人頭」。請問依據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倘欲證明乙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甲所利用之「人頭」,應證明那些要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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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構成要件來說 須證明
1.乙是否與甲有私底下之交易行為,並甲使用乙之名義進行非法買賣股票行為
2.乙是否接收甲所提供之內部消息進行買賣行為
3.甲是否因提供乙之買賣資訊而使雙方或甲方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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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明細.資金往來.電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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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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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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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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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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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依證交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
係指同時具備下列要件:
1.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2.對該他人所持有的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的權益。
3.該他人所持有股票的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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