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農會法第40條規定:
農會總盈餘在彌補虧損外,依下列規定分配之:
1.法定公積15%
2.公益金5%
3.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62%
4.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8%
5.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10%
1.法定公積15%
2.公益金5%
3.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62%
4.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8%
5.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10%
法定公積15%
公益金5%
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低於62%
各級農會互助、推廣、訓練費8%
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高於10%
法定公積15
公益金5
農業推廣訓練文化 62
農業間互助訓練 8
理監事酬勞10
1.法定公積15%
2.公益金5%
3.經費之保管運用8%
4.農業推廣、訓練文化、福利事業不得少於62%
5.酬勞金不得超過10%
法定公積15%,公益金5%,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低於62%,各級農會間互助、推廣及訓練經費8%
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10%
法定公積15%
公益金5%
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62%
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及訓練費 8%
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10%
法定公積15%
公益金5%
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62%
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訓練經費8%
農會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10%
1.法定公積15%
2.公益金5%
3.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62%
4.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8%
5.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10%
法定公積百分之十五
公益金百分之五
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二
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訓練費百分之八
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