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施行細則第40條
本法(農會法)第三十八條第五款所稱
農業金融機關,因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提撥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
指全國農業金庫依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撥之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
全國農業金庫應將前項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撥交全國農會設於該金庫之專戶儲存,並由全國農會依下列比率分配之:
一、百分之二十作為
全國農會辦理經費管理作業
及全國性輔導、推廣業務經費。
二、百分之八十依下列業務或計畫輔助各級農會
(一)農會辦理政策性嘉惠農民事業。
(二)農會發展推廣事業。
(三)直轄市、縣(市)農會
輔導及推廣事業。
全國農會辦理前項...之分配及管理運用,應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訂定成審議小組審議及經費管理相關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