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某農會理事會預定於 111 年 12 月 28 日召開臨時理事會提案解聘現任總幹事,試問最遲應在 111 年幾月幾日前發出開會通知書?該開會通知公文流程依序為何?理由分別為何?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36條規定,農會各種法定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出席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另參照農委會 95年解釋函,對於開會期間之計算,民法第 120條第 2項及第 121條第 1項已明定,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另期間之逆算者,其計算準用期間之順算。另計算方式參照基層農會章程範例第 45條規定,即包括例假日,但不包括發文日及會議當日。
故倘某農會理事會預定於 12月 28日召開會議,其開會通知,至少需於 12月 20日發出 。
又開會通知除應注意前開發文日期外 , 並應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32條 「農會對外行文,其為召開各種法定會議、總幹事之聘任、解聘及獎懲事項,由理事長簽署」規定辦理發文簽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