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即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2.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3.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4喪失前述123三種身分不超過六個月者5.從上述1234獲悉消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