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應載明之事項,第一、二、七項為:
一、自來水事業之名稱及所在地。
二、自來水事業負責人。
七、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請列出第三~六項之應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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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自來水法第二章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第 27 條

一、自來水事業之名稱及所在地。
二、自來水事業負責人。
三、水權證字號。
四、供水區域。
五、主要供水設備
六、資本總額。
七、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水、供、主、資

水供應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