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公寓大廈之重建同意與不同意重建之處理有何規定?試說明 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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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及第14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
但以下情形者不再此限;
1.配合都更計畫而重建者 2.嚴重毀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3.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危及公共安全者
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獲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強制出讓其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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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重建:公寓大樓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2.嚴重毀損、傾頽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3.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二)不同意重建:公寓大廈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 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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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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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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