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1 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幾倍:
(A)五倍
(B)四倍
(C)三倍
(D)二倍
統計: A(216), B(23), C(655), D(91), E(2) #164142
詳解 (共 9 筆)
|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
|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
|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
| 除前項規定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
| 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七 節 損害賠償及訴訟
第 96 條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
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前三項之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第二項及前項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法源資訊編:本條生效日期未定,現行有效法條請點此處
法源資訊編:
11.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8379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15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84 條
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專屬被授權人亦得為前項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發明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前二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
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
譽之必要處分。
本條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97 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
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
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三、以相當於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所受損害。
第 216 條(法定損害賠償範圍)(民法)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新公布的專利法不是不沒有三倍的規定了???
| 第 97 條 |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 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 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 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
專利法
第八十五條(損害賠償之計算)
|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
|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
|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
| 除前項規定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
| 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
這題是不是錯了?
答案不是D嗎?
我翻了法典才看到兩位的回覆
我的系統怪怪的= =a
嗯 總之 感謝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