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6 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受僱者懷孕生產需要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三日
(B)受僱者向雇主請求產假時,雇主不得拒絕,但得不發給全勤獎金
(C)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D)雇主得於勞動契約中事先約定受僱者有懷孕、分娩之情事者,應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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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2), B(812), C(6535), D(719), E(0) #430578
統計: A(862), B(812), C(6535), D(719), E(0) #430578
詳解 (共 10 筆)
#972404
本法條已修改,建議阿摩增加(E)選項,一律送分,或將(C)選項改為五日,謝謝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A)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三日~~(錯),是五日
(B)受僱者向雇主請求產假時,雇主不得拒絕,但得不發給全勤獎金~~(錯),薪資照給,即不扣全勤
(C)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錯),現已修法,改為五日
(D)雇主得於勞動契約中事先約定受僱者有懷孕、分娩之情事者,應留職停薪 ~~(錯),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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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3325
巴士鸚鵡
8星期
4星期
1星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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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258940
生 8 跳森巴
三 4 節奏34拍
二 1 口唸1212
二下5 從二下開始跳舞
有點牽強大家參考參考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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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7129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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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994
B
台內勞字第315778號函: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明定,乃女工應有之合法權益,不應視為缺勤,原有之全勤獎金自應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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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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