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4 雇主下列何種行為符合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A)陪產假期間,不給予工資
(B)要求婦女僅得於規定之休息時間內哺乳
(C)對於婦女,一律提供較好的福利措施
(D)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得不給予其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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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0), B(631), C(1669), D(7561), E(0) #430576

詳解 (共 10 筆)

#1118475

ABC錯在:
(A)陪產假期間,"不"給予工資
(B)要求婦女"僅"得於規定之休息時間內哺乳
(C)對於婦女,"一律"提供較好的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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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385

A-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B-第 18 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D-第 22 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育嬰留職停薪)及第二十條(家庭照顧假)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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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695
"得"不給予其家庭照顧假  並不是"應"...
(共 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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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777
補 性工法第 20 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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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604
第15條(產假、產檢假、陪產假)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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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137
(A) 性別工作平等法15(B) 性別工...
(共 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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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942

(D)

性別工作平等法

22條 (配偶未就業之規定)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
由者,不在此限。

(C)的話 好像只針對婦女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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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769
只有D沒牽涉男女平等,不管是男是女都不可,若是說只有男可以,女不行,或女可以男不行,這樣就有男女水平待遇之不平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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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606
第18條(哺乳時間)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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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8210

(A)陪產假期間,給予工資(X;要給予工資)
(B)要求婦女僅得於規定之休息時間內哺乳(X;雇主要另給哺乳時間)
(C)對於婦女,一律提供較好的福利措施(X;不得僅因性別緣故而提供較好福利)
(D)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得不給予其家庭照顧假(O)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產假、產檢假、陪產假)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8 條 (哺(集)乳時間)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9 條 (福利措施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22 條 (配偶未就業之規定)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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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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